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 ”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实施要求:建设单位责任:需牵头组织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协调防疫物资采购、核酸检测安排等 ,并确保防疫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不得要求务工人员自行承担。施工单位义务:需配合建设单位落实防疫措施,规范使用防疫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挪用或虚报费用。
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 ,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壹〗 、河南省住建厅关于疫情期间工程计价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因疫情导致不能按时履约,工期应予以合理顺延。这一规定确保了工程合同双方在面对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时,能够有合理的调整空间,避免因疫情导致的违约问题 。防疫费用计取原则:未开工的项目需增加防疫经费 ,工地现场看护、防控监管人员等按40元/天增加。
〖贰〗、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处理根据山西住建厅7月19日发布的消息,建筑工程施工期间,若项目所在地有疫情防控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如设置隔离区 、配备防疫物资、定期消杀等)所产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工程造价。此类费用属于工程成本的一部分,无需额外协商或调整 。
〖叁〗、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也明确 ,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
〖肆〗、防疫经费标准:浙江住建厅明确提出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此外 ,其他省市也有关于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的相关政策:郑州市住建局: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
〖伍〗 、工程损失由业主承担;工期顺延。江苏、湖南等省重申这一原则,要求损失分担严格按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政策差异与实务建议 政策执行中的矛盾与调整 部分地区合同条款与法规冲突:例如国有投资项目合同常规定“无限风险不调整 ”,但地方住建厅通过指导文件间接支持调价,需通过协商解决 。
〖陆〗、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壹〗 、施工降效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确定施工降效内容并编制费用,报发包方审查认可,列入措施项目费用。赶工措施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项目需要赶工的 ,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计算原则和方法 。
〖贰〗、另行计算合理分担:少部分省份意见为赶工费用另行计算,合理分担,如北京、陕西 、湖北、山东。尚未开工项目处理 增加疫情防控费用:疫情防控期间 ,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调整市场费用上涨费用:建设单位应调整因疫情引发的市场费用上涨费用 。
〖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费用明确为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 、包干使用。具体说明如下:费用涵盖内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 、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计取条件: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计算 。
〖肆〗、费用标准与范围浙江、山东规定按每人每天40元计取专项经费 ,包含防疫物资费、人工费 、降效费及其他费用(仅计取税金)。四川省明确降效费需单独计算。厦门通过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2016)及上浮安全文明施工费(20%)间接支持防控成本 。

广东省住建厅督促房企、中介暂停集中宣传 、促销等公众聚集活动,旨在加强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政策发布背景27日晚间,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近期 ,海南楼市在政府重拳整治下仍暗流涌动,中介贩卖焦虑、购房者跟风入局、开发商违规操作等现象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海南省住建厅等多部门通过专项整治 、暗访调查、联合执法等手段 ,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捆绑销售 、骗取购房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力求在3年内实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海南近期对12家违规销售商品住宅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了处罚,处罚措施包括取消购房资格、罚款和暂停网签资格等。整治背景与目的:海南省住建厅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期在海口、儋州 、琼海、昌江、临高等市县重点查处了违规销售以及规避限购政策等违规行为。
广州市住建委联合增城区住建局对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巡查,重点查处广告宣传不真实 、违规收取诚意金、捆绑搭售车位等行为 ,违规企业将面临停业整改、罚款 、暂停网签及严格预售款监管等处罚 。
这意味着海南省政府已经开启了对房地产市场的严厉打击,未来可能保持对开发商和中介公司的高压态势。
023年3月18日,昆明市住建局发文明确 ,经纪机构不得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团购费、活动费等名义违规收取费用。2023年10月,云南省住建厅约谈、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房企,要求清退违规收取的资金,并依法处以罚款 。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 ,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
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 ,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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