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8日 ,江苏省住建厅印发了新版《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每天上下班必须测量一次体温,做好“日报告 、零报告 ”。注意个人卫生 ,正确佩戴口罩,严禁不佩戴口罩上班 。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政策依据:2020年9月25日住建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明确规定,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这一规定为防疫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提供了直接的政策支持 。
防控费用组成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要点如下:思想认识认清防控形势: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国内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暴发疫情的风险依然存在 ,防控工作不能放松。做好长期准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长时间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
停止实施的文件:江苏省住建厅决定停止实施《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这两个文件 。

〖壹〗、疫情期间,黑龙江住建厅针对建筑工地复工提出了23个条件,具体如下:建筑工地开(复)工前“七有”有机构:需制定疫情联防联控方案 ,建立以项目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并设置疫情防控专职人员,确保防控工作有组织、有领导 、有专人抓。
〖贰〗、河北住建厅强调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出现不合理赶工期现象。复工流程简化措施江西省取消复工审批手续 ,改为报备制;宁波实行复工安全条件承诺审核制,减少行政干预 。
〖叁〗、禁止带资承包: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从源头杜绝资金风险。工程款支付要求:建设单位需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避免形成新拖欠;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拖延结算和支付。
〖肆〗、郑州市住建局: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青岛市住建局: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伍〗 、黑龙江省:一般民生工程、经济类建设工程4月初开复工,拟开复工日期在4月初以后的按计划执行。房地产等其他建设工程于4月中旬后开复工 。福建省:福建省住建厅要求施工单位对湖北疫区拟返闽的从业人员推迟返闽,具体时间等待通知。山东省:菏泽市某些建筑工地暂定不早于2月24日前复工。
〖陆〗、山西省 太原市:全市新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3月1日晚24时前开工 、复工,拟返并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3月1日前暂勿返并 。黑龙江省 一般民生工程、经济类建设工程4月初开复工 ,拟开复工日期在4月初以后的按计划执行。房地产等其他建设工程于4月中旬后开复工。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 ,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调整后 ,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 ,明确严禁带资承包并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同时提出多项保障措施推动企业开复工。 以下是具体内容:加快清理拖欠账款 清理范围: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的账款需加快清理,并建立长效机制防范拖欠问题反复发生。
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防范拖欠长效机制 。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要求企业带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到期应及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保证金收取方应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各级发展改革 、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 ,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
对农民工包车、生活 、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壹〗、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
〖贰〗、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叁〗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壹〗、施工降效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承包方确定施工降效内容并编制费用 ,报发包方审查认可,列入措施项目费用。赶工措施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项目需要赶工的,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计算原则和方法。
〖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费用明确为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 。具体说明如下:费用涵盖内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 、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计取条件: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计算。
〖叁〗 、例如 ,陕西省曾用劳保费结余设立专项补助,对复工企业按项目类型给予不同标准支持:普通项目企业可申报专项补助,承建急难险重防疫项目的企业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补贴,且“就高不就低”不重复领取 。此类政策具有地域性 ,需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
〖肆〗、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
〖伍〗、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费用标准与范围浙江 、山东规定按每人每天40元计取专项经费,包含防疫物资费、人工费、降效费及其他费用(仅计取税金)。四川省明确降效费需单独计算。厦门通过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2016)及上浮安全文明施工费(20%)间接支持防控成本。
〖陆〗 、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冬季停工不计算在顺延工期内 。 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费用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 ,施工时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严格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 ,防止疫情传播,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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